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》及其實施條例相關規定,我局在對煙草制品零售許可事項進行核查時,發現部分零售戶存在違法違規經營行為,現擬依法收回其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。相關事項公告如下:
一、收回范圍:經核實,下列煙草制品零售點(具體名單附后)因違反煙草專賣管理規定,包括但不限于向未成年人銷售煙草制品、未從正規渠道進貨、超范圍經營等行為,嚴重擾亂市場秩序。
二、法律依據:依據《煙草專賣法》第三十條及《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》第四十四條規定,對于違反專賣管理要求的持證人,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有權依法收回其許可證。
三、程序說明: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十五日內,相關零售戶有權向我局提出書面陳述和申辯。逾期未提出或申辯理由不成立的,我局將正式作出收回許可證的決定,并予以公告。
四、后果告知:許可證被收回后,相關零售點應立即停止一切煙草制品經營活動。如繼續非法經營,將依法予以查處,構成犯罪的,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。
請廣大煙草零售經營者引以為戒,嚴格遵守煙草專賣法律法規,共同維護良好的市場環境。
特此公告。
XX市煙草專賣局
XXXX年XX月XX日